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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专栏】非法集资相关典型案例(三)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一、融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落户咸阳市武功普集镇台资工业园区,朱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为了融资,朱某认识了操盘手史某、曾某。随后,史某等人向朱某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某、总经理王某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朱某于2010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其司机何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曾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总经理王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王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某就会与史、曾二人按照之前与朱某商量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某将钱打给朱某。按照同样的模式,朱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0年和2011年相继在宝鸡、咸阳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20125月,奥凯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朱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受骗人数上千。朱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2、案件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奥凯公司、朱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奥凯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史某、曾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3、案件警示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对投资活动要仔细甄别。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二、养老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0161日,吴某与丁某控制经营的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39-49号中旅商务大厦西塔220506室。20044月至201112月期间,该分公司以投资江西九曲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在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以高利息回报、组织旅游、派发宣传单等方式,针对中老年人群进行推介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16%19%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高额推广费、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游说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及产品购买合同,并签订所谓“市场监督员聘用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案件查处

吴某与丁某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种安居的渴望心情,借用养老建设项目或者与养老相关的健康养生项目为诱饵,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对项目的真实性要深入了解,同时提高风险意识。



三、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某甲、院长刁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58号的西安市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同年起,两人以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9月,该培训学院搬迁至长安区东大街办温泉大道1号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某乙、刁某甲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朱某等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20097月至20115月,该培训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某乙、刁某甲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

2、案件查处

法院依法对刁某乙、刁某甲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双胞胎姐妹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某乙丈夫汤波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某甲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高平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3、案件警示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佣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