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名义,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授意下,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2、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二、电子商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姜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德沃公司有电子商务等五大产业,以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投资者连锁加盟计划,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姜某、周某等7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被告人姜某等人将后吸收的资金归还前期吸收的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发放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以获得其团队吸收加盟投资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某等人可以从被告人周某处获得部分比例的提成。直接介绍客户加盟的服务专员可以按客户每期返利金额的30%提成。上述投资款仅有500万余元被被告人姜某等人用于超市经营、租赁场地、经营酒店和装修。其他近千万元被被告人姜某用于购买别墅、汽车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投资款被用于发放前期投资客户返利、被告人周某等人及其他业务专员的提成等。截止案发,被告人姜某等人吸收加盟资金共计达1.3亿元,投资者达1800余人,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万余元。
2、案件查处
姜某、周某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投资加盟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3、案件警示
暴利与高风险是孪生兄弟。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三、典当行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某自2005年开始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六经理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某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欧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
2、案件查处
欧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