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活动的由来
一般情况下,所有以攫取非法所得为目的或者与非法财产及其收益有关联的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占有和使用非法所得,往往千方百计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以避免暴光,逃避犯罪侦查。即便在犯罪侦查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一般也会极力藏匿、转移犯罪所得,避免犯罪所得被冻结和没收。有研究洗钱犯罪的专家称,洗钱犯罪从圣经时代就开始了。从洗钱犯罪将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一最基本特征方面讲,从掩饰、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发生之时,洗钱行为就产生了。
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充分的时代,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更多地表现为实物财产。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背景下,社会财产的货币化程度空前提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更多地表现为货币资金。针对隐瞒、转移和销售实物犯罪收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各大法律体系的传统刑法中,均规定了窝赃罪、销赃罪等罪名及其刑罚。这些传统的预防和打击隐瞒、转移和销售犯罪财产及其所得的罪名及其刑法,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今仍具有存在的价值。
当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藏和转移行为,其目的发展成为将犯罪所得合法化时,不同于传统的窝赃、销赃的洗钱罪就产生了。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社会财富货币化程度日益加深,货币化财富在转移、转换等方面比实物形式的财产更加便利和迅速。20世纪中后期以来,毒品、走私、欺诈以及有组织犯罪等涉及到犯罪所得的犯罪中,犯罪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分子越来越熟练地运用现代金融工具,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隐藏、转移在犯罪活动中被越来越看重,传统的窝赃、销赃等罪名越来越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以后,欧美发达国家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伴随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发展起来专门涉及金钱的专业人员犯罪,即所谓的白领犯罪,提出了传统刑事犯罪控制手段难以有效克服的困难。据有关统计研究显示,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普通抢劫案件的平均涉案金额是338美元,而一起全国性的白领犯罪可以获得30万美元的所得。3洗钱犯罪从其他与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受到法律的关注,是对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发展动向反映。
(二)与洗钱犯罪相关的几种犯罪
我国刑法一贯重视打击所有隐藏、转换和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中,除洗钱罪外,还有几个罪名与洗钱罪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并没有发布司法解释。通过研究我国刑法规定,我们认为,在犯罪构成方面,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洗钱罪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涉及到对犯罪所得的处理,因此,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在我国刑法中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洗钱犯罪的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其次,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妨碍司法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洗钱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后,两种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不同,之处在于,洗钱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质的目的,洗钱犯罪行为人洗钱行为的目的是希望将犯罪所得合作化。
2、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其中,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的规定是,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按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分析,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在犯罪客体方面存在性质的差异,应该是两类犯罪。但是,有研究者认为,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都是对犯罪所得洗钱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规定,洗钱罪是普遍的、一般性的规定,而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是具体涉及对毒脏进行洗钱的犯罪,是特殊的洗钱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在客观上对持有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刑事制裁。
4、隐瞒境外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反腐败和控制洗钱的措施中,包括对重要公职人物隐瞒境外存款罪
5、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对于经营“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汇兑等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可以按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我国已经暴露的涉嫌洗钱的犯罪活动情况看,地下钱庄处理的资金中常常涉及各类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洗钱犯罪分子借地下钱庄转移和兑换资金的情况确实较为突出,打击地下钱庄与反洗钱工作有着紧密联系。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不同范围内多次联合开展了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专项行动,比较有效地遏制了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活动。从国际反洗钱领域看,防止通过非正式汇款体系洗钱也是当前反洗钱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总之,上述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上述犯罪的防范是否是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覆盖的领域,也有待做进一步的讨论。但解这些犯罪在客观上有利于做好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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