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腐败滋生和蔓延的空间正逐步受到挤压。但反腐败工作又因此面临新的挑战:很多腐败分子提前将财产通过各种洗钱渠道转移到境外,以规避日益严厉的反腐败调查和财产申报公开等要求,并为日后案发逃跑铺路。因此,在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中,必须同时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堵住赃款外流的通道,防止腐败分子掏空国家财富。
一、跨境洗钱导致大量资产外流
与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状况相比,如今的腐败有一个突出的新特点:贪腐官员可以将所贪赃款大量转移至境外,这也使得贪腐问题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更加严重。如清朝的大贪官和珅虽然攫取了大量财富,但被查办后,其贪腐所得即被收归国库,所以民间有“和珅跌倒,嘉靖吃饱”这句俗语,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可能没有显著减损和流失。但是,当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时,贪腐官员不仅有了逃奔国外的新出路,还卷走大量社会财富,加剧了金融风险,破坏经济社会稳定,使贪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陡然上升。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30年来,我国各级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约1亿元人民币。如2001年年初,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潜逃于越南、缅甸;2002年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出逃澳大利亚;2002年2月,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卢万里,因非法套取40多亿元人民币巨额工程款,逃亡海外;2003年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偕同女儿、女婿、外孙从上海浦东机场离境出逃,经停新加坡到达美国,此前杨秀珠早已在纽约置办多处房产。从官员的出逃路径来看,一些案值较小、级别较低的官员出逃以周边小国为主,而案值较大、级别较高的官员则以出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贪腐案值也逐渐提高,近年来转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越来越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投资移民政策也给国内贪腐官员提供了便捷的洗钱和出逃通道。大小贪腐官员用贪腐所得先给妻儿办理合法的投资移民手续,然后再择机离开,若没有事发,则继续贪腐并通过跨境洗钱转移资产,最后安然退休后移民国外,国内的“裸官”也因而越来越多。一些研究反洗钱问题的专家在2005年时就推测,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约占GDP的2%左右,每年国际收支统计中均有几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实际有数千亿美元的资金外流,中国资金外逃的数额排在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潘金生:“构建与完善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机制”, 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一期)。根据《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2年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70万人,三成左右完成了移民,假若每个富豪移民带走1000万元资金,累计起来的数字或高达2.1万亿。这些富豪当中有多少是各级贪腐的近亲属,这些转移出去的大量财富有多少是贪腐所得值得关注。
综上所述,当前如果仅仅通过加强传统的打击腐败力度等方式来遏制腐败,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资金的外逃,甚至如官员财产公示这些现代反腐措施,可能因为官员将资产转移至境外而失效。因此,必须在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同时抓紧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反跨境洗钱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现状与缺陷
防止贪腐资金的外逃,必须依赖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便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反洗钱法律规范。1997年,《刑法》增加了反洗钱罪,将洗钱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同时期,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规定》、《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各项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这一阶段,还形成了由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6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开展对应工作的反洗钱部际联系会议制度,作为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框架。
2003年以后,我国反洗钱工作获得了较快发展,不仅先后颁布了多个专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而且有效付诸实施,如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业反洗钱的职能等,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确立的可疑交易标准,对金融机构开展了检查行动并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在2005年至2008年间开展了16948次现场检查,处罚金融机构2046家。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加大了反洗钱反贪腐的力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2008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构建了我国较完整的反洗钱机制,但是在实际运行当中,我国的反洗钱体系仍面临多项问题。
首先,虽然《反洗钱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但要防范跨境洗钱就必须要有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调。我国虽然在2004年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由一个部门主管,多部门协调的体制产生大量协调成本,各个部门之间由于职责的区别,对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定位不同,往往难以步调一致,甚至争功诿过,无法满足高效反洗钱的要求,对于假托商业贸易往来的贪腐资金外逃更难以发现遏制。
其次,作为反洗钱制度核心的金融情报分析薄弱。目前,我国金融情报分析职能分别由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承担,反洗钱局负责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和分析数据信息。金融情报分析职能的分割使得我国反洗钱体系中的金融情报分析能力大打折扣:负责监管和案件调查的反洗钱局不负责数据,而接收数据的机构则不负责数据评估。这种架构导致对反洗钱监管、调查和可疑资金流转的分析检测功能割裂,使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大幅下降,最终导致反洗钱能力薄弱。
再次,我国已经加入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第六项明确建议,对官员(政治名流)除了常规的反洗钱调查措施外,金融机构还要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以确定是否为政治公众人物,对其部分业务要有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对财产来源合法性进行持续的监管。我国反洗钱系统和金融监管部门显然缺乏一整套官员识别的体系和名单,反洗钱工作没有达到已参加的国际组织和相关公约的要求,这造成了反洗钱交易报告识别困难、大量官员境外转账、消费洗钱都被防御性报告所湮灭。
最后,我国现行反洗钱规范中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目前国外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充分了解金融机构自身客户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客户尽职调查,运用各种手段查询客户的全部交易记录及相关信息,再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我国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缺乏这样的金融机构自身分析、审查客户的前置条件,只是按照最低的规范要求产生大量的防卫型报告满足规范义务,在2005年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总数就超过了美英等16个国家的总和,这样反洗钱效果就大幅降低。
三、当前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的几个要点
当前,除了防控地下钱庄这一传统的资金跨境转移通道外,反跨境洗钱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严控外资银行的洗钱风险
由于反洗钱针对的对象基本是拥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的客户,而这些客户又往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所谓优质客户,因此,对这些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是一个完全与其商业利益相矛盾的行动。只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规被发现的惩罚预期,才使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监管。在反洗钱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与被监管过程中,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其高管具有更多的行政官僚特征,在商业利益与合规义务之间或者并不会有太大偏颇,但是对那些在华外资银行而言,商业利益则是其最高的追求,同时他们又具备长期应对国外更严厉监管的经验,还拥有更广泛的国外代理行,因而更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中的反洗钱漏洞所在。现实中,有很多暴富群体通过这些外资银行转移资产,一些贪腐官员或其近亲属先到港澳地区注册公司法人,并到外资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随后把巨额资金存入外资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离岸账户,再从港澳地区把资金转到目的国,实现大规模洗钱的目的。相比地下钱庄,这种洗钱方式费用更为低廉,而且“规范”,有些外资银行将一些明显洗钱嫌疑的大客户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规避反洗钱监管,实现了“共赢”。因此,必须严控外资银行的洗钱风险,同时还需加强与港澳地区反洗钱部门的沟通联系。
2.加强反洗钱金融情报的国际合作
尽管我国已经签署、批准了多个有关反洗钱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并加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等反洗钱组织,但就反洗钱最核心的金融情报方面的国际合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由于前述机构分割等原因,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情报比较薄弱,而且反跨境洗钱,更有赖于金融情报的国际合作。为预防国内反腐力度加强后贪腐资金外逃的情况,我国应当尽快加入类似艾格蒙联盟(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这样的国际组织,运用成熟的国际反洗钱情报力量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台湾陈水扁贪腐案发非常重要的线索就是艾格蒙组织提供了扁家洗钱的金融情报。目前该组织已有100多个成员国,为会员国提供了广泛且系统的资金转移情报,这对弥补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短板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对贪腐官员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
3.关注官员及其近亲属的境外消费
官员及其近亲属的境外消费和资产购置也是贪腐资金外流的重要渠道,境外有些宾馆及消费场所乃至赌场专门为贪腐官员洗钱服务,官员及其近亲属通过虚假刷卡高额消费的方式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或者故意赌博输钱的方式转移资产。有些官员近亲属移民国外并购置天价房产,动辄上千万。由此可见,反跨境洗钱不仅要在金融部门展开,还要严控官员及其近亲属的境外消费,对于官员及其近亲属在境外购置房产更要严格管制,通过官员及其近亲属名单植入反洗钱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在这方面应当学习俄罗斯的严厉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代理行则应当在了解客户信息、记录客户历史交易方面对客户资金往来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一旦出现资金异动,银行等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在这里尽快建立完整的官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数据库就显得至关重要。
4.加强协调,集中事权,防范虚假跨境交易和虚假投资洗钱
腐败分子利用虚假的进出口交易、伪造佣金以及利用关联交易这些经常项目资本流转和伪造对外投资向境外转移资产也是腐败分子跨境洗钱的重要方式。对这些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动仅仅凭金融机构难以完成反洗钱的任务,必须要有海关、税务、稽核以及其他商务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而多部门的协调往往会降低反洗钱的效率。因此集中反洗钱事权,又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明确各部门反洗钱任务是提高反跨境洗钱工作效率的必要途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由反洗钱主管机构联合各部门构建金融数据、执法数据和商业信息数据三者合一的信息数据库,并运用数据筛选技术、边际分析工具等手段进行分析,最终使各部门能够以这样的数据库为枢纽形成联系紧密的反洗钱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各种以反洗钱为目的的虚假跨境交易和虚假投资洗钱行为。
5.加强对移民中介机构的管理
近年来“裸官”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大量官员近亲属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移民国外与国内日益红火的移民中介机构是分不开的。投资移民必然涉及从国内将大量的资金转移至移民目的国,目前澳大利亚一个投资移民名额的投资起点折合人民币大约3500多万元,加拿大、美国也基本如此。这些投资移民目的国基本都会要求移民资金来源合法,一些守法经营的投资移民中介机构会要求出示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移民目的国也会进行审查,但对于某些在国内神通广大的官员来说,这些证明材料显然不是问题,而且移民中介生意的竞争也使一些中介机构放宽审查标准甚至提供洗钱服务,官员及其近亲属只要将资金交付这些中介机构,其他手续一概由其办妥,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洗钱的过程。因此加强对移民中介机构的监管应当成为目前反跨境洗钱工作当中的重要一环。
总之,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一方面,要抓紧针对前述反洗钱工作的薄弱环节作必要的修正和改革,不过制度和规范的修正显然无法一蹴而就,庞大的贪腐资金外流也不会耽搁停歇;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制度和规范的缺陷就放弃作必要的努力,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充分发挥已有制度资源的作用,尽最大的努力将规定落到实处,是许多当前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可行选择。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反腐败亟待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
时间:2014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