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成立公司,以高息为饵非法集资两亿余元。妻子郑某明知丈夫罪行,还利用自己的公司帮忙转移赃款千万余元。案发后,夫妻分头逃逸,警方将郑某抓获。近日,武汉市中院受理的首例洗钱案二审判决,帮夫洗钱的郑某获刑4年。
丈夫建公司非法集资逾两亿
武汉女子郑某今年32岁,本科学历,2005年与周某结婚。2007年初,周某伙同他人虚报1000万元在汉成立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并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此后,周某利用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资金放贷为主的经营活动。在他的组织下,该公司对社会公众虚假宣传该公司是武汉某大型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济实力强、可以从事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金融性业务,投资前景好,并以2%至5%的月息为诱饵,公开大肆非法集资。
经审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该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1107人及两个单位签约协议3511份,实际吸金两亿多元。
在这批非法资金中,周某公司仅兑付418名客户本金共8432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09年8月,还未兑付691人及两个单位的本金1.4亿多元。
女子帮丈夫“洗钱”千万元
2007年2月,郑某也成立一家经贸发展公司。为帮丈夫“洗钱”,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同意其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周某使用。如此一来,周某便能暗中将其投资公司非法吸收的巨额存款散存于妻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中。
在将涉案资金成功转移后,周某又利用多个银行账户将赃款分解“洗清”。经审计,周某公司将非法吸收的1000多万公众存款转入了妻子的公司。
当受害者报案后,警方迅速对周某夫妇俩进行抓捕,然而两人已经携款分路潜逃。2009年11月25日,警方依据线报,在海南省海口市一处高档住宅中将郑某抓获归案,周某至今在逃。
“洗钱”妻子获刑4年
2012年7月,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身为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为其夫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提供资金账户,方便其存款、转账、分解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后,郑某认为量刑过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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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洗钱罪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帮丈夫洗钱千万获刑4年
时间:2012年11月20日来源: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