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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洗钱合作纽约可鉴

时间:2016年08月22日来源:商报网-国际商报

    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层出不穷的银行违法行为及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诸多改革措施,并制定新的监管原则以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合规操作。其中,最为明确也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当属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部于2016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所辖金融机构建立并维系交易监控系统及过滤系统的最终原则》(下称最终原则)。这一原则着重强调金融机构的合规行为,特别是监督其金融交易活动符合银行保密法,并杜绝金融机构与敌对国家间的任何金融交易。 
  最终原则的适用范畴较为广泛,既包括依据纽约银行法律成立的所有银行机构、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储蓄银行,以及储蓄及贷款公司,同时也包括依法准许在纽约州运营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等。依据此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及过滤系统,并在这些系统中体现原则的特定要求。 
  首先,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最终原则,设立并维系特定的金融交易监控系统,从而确保相关交易活动遵守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法及其相关规定,并及时报告可疑的金融交易活动。交易监控系统应基于该金融机构现有的风险评估机制之上,根据相关风险周期予以定期审查及更新,并随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与变化、监管政策,以及监管预警等信息。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应与其商业活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客户或者交易对手的情况相互联系,并预设各种假定情景,以尽早探知潜在的洗钱交易或其他可疑的违法活动。此外,金融机构应对交易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测试与评估,并明确金融机构当前的各种假定情景,及其相关假设、范畴和底线。这一监控系统还应包括如何调查及处理相关触发事件、如何确定相关个人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以及对调查过程和决策过程的记录等。 
  其次,金融机构应依照最终原则的规定,设定并维系一个过滤系统以及时阻断法律所严格禁止的金融交易活动和行为。与监控系统类似,过滤系统也将基于该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特别是使用客户姓名与账户相互匹配的技术、流程以及相关的工具。 
  再次,为了进一步保障上述金融交易监控系统及过滤系统的有效性和执行的高效率,金融机构还要求上述系统达到以下标准:首先是识别所有数据的来源,确保所使用数据的一致性、精确性以及质量。同时,还要确保使用适当的程序来保障原始数据准确地转换为金融机构所使用的自动化/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其次,金融机构需建立针对交易监控系统及过滤系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或管理监督机制。此外,在实践中还要确保上述系统有足够的运作资金、(负责运营这些系统的)合格的内部人员或外部顾问,以及对利益相关方的定期培训等。 
  再有,最终原则还要求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管向监管机构定期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管合规报告,以确保该金融机构达到相关监管要求。为此,金融机构董事会或高管必须已经合理审查相关的文件、报告、证明资料及意见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审核、确保其设立的金融交易监控系统与过滤系统符合最终原则。虽然这一最终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对相关人员的渎职或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某些违反最终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并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及刑罚责任,如伪造商业记录,或者未能维系准确的账簿或交易记录等。 
  虽然最终原则对于所辖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使其承担了更多更重大的合规责任,支付额外大量的费用及资源来执行新的监管规定,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将辅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合规风险,控制并减少其涉嫌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从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