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价异常波动认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3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40%属异常波动。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2)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以及退市整理期首日,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三、股权激励计划说明
在股权激励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合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进行说明。
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