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夫唱妇随”式内幕交易

时间:2017年05月1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邹某曾是一名年薪百万元以上的投行精英,原任中国某金融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投行部大客户项目组的人力资源调配工作。

2011121日至24日期间,邹某在安排Y公司重组项目的项目成员时,知悉了Y公司的重组事项。邹某觉得自己的全职妻子张某在家无聊,“想给妻子找点事做”,于是将该消息告知妻子。

2011124日至2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小舅妈倪某和父亲张某的股票账户先后买入Y公司股票77万股,动用资金340余万元。222日至34日,累计卖出Y公司股票41万股,314日停牌前持有Y公司股票36万股,613日复牌时卖出部分Y公司股票,账面浮盈14余万元。

2012811日,邹某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28日被执行逮捕。2013116日,邹某因涉嫌内幕交易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本案是典型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特点是投行部门后台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属于新型投行人员违法违规。

邹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也是通过近亲属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就可以买卖证券,但是投资者必须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从事相关证券的交易。同时,20126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也明确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也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资本市场是信息市场,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内幕信息,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公开披露,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开、平等地获得信息。少数人的内幕交易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盘剥和侵害,在广大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大背景下,任何内幕交易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