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客户服务>反洗钱>反洗钱专栏

全国政协委员殷兴山:推动修订《反洗钱法》

时间:2019年03月28日来源:金融时报

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为我国首部反洗钱行政法规。多年来,在该法所设框架下,我国反洗钱制度日趋完善,监管水平显著提升,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洗钱形势的变化,《反洗钱法》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及发展的需要。”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种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反洗钱法》要求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国际权威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出台新标准,提出更严更紧的工作要求。作为FATF成员国,我国反洗钱制度规章虽有调整,但与国际新规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二是当前国内洗钱威胁形势迫切要求强化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主要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上游犯罪、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催生的新业态及新模式、房地产及贵金属等特定非金融行业。

三是中央深改组2017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将反洗钱外延扩大至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领域。为推动各项改革任务顺利落地,需在法规层面予以保障。

为此,殷兴山建议修订《反洗钱法》部分条款,进一步做好反洗钱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重点突出六方面内容。

第一,在《反洗钱法》中进一步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支撑作用。

第二,拓宽上游犯罪的外延。建议参照《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相关内容,吸收深改组关于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拓宽反洗钱所涉上游犯罪外延。

第三,拓宽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建议进一步明确《反洗钱法》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有关条款,将房地产、贵金属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规制,强化此类行业主体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第四,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间的监管职责。现行法律仅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并未明确,不同监管部门间日常沟通不足、协调不畅,无法形成监管合力。建议增设条款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监管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五,完善处罚问责条款。《反洗钱法》现行处罚金额过低,与当前“强监管”环境不相适应,且未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影响机构履职的关键性因素纳入罚则,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监管效果。建议提高处罚标准,充实罚则条款,进一步提升监管压力传导的有效性。

第六,完善反洗钱调查条款。目前,《反洗钱法》仅赋予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权限,实践中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下的调查需求,需向上级行提请协助。建议完善调查条款,进一步下放调查权限,规范案件调查机制,提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