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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监督管理体制

时间:2018年12月07日

当前,国家持续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力度,而特定非金融领域与其它高风险洗钱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缺乏,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效果产生了“木桶效应”。当前税收领域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建设成为监管部门与学者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反洗钱研究专家展开对话。

通常情况下,各国在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同时,也要求有关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承担一定的反洗钱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国务院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反洗钱法》在明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要求它们之间应当相互配合。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未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情报中心(FIU)的有关职责。

 

出入境通报制度

  《反洗钱法》建立了携带大额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的通报制度,即,对个人超过规定金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的,海关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特别要说明,通报制度与现行的个人携带人民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限额管理制度有严格的界限。前者是一项反洗钱制度,以预防洗钱活动为目标,后者属于货币管理范畴。海关需要通报的“金额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共同规定,与个人可以携带人民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金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