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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协调激励机制 加强反洗钱监管

时间:2017年11月11日来源:金融时报

    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相关法规制度对指导和规范各级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监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比较发达国家反洗钱制度和执行情况,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关注。应当完善协调激励机制,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 
  通过近期的工作履职包括对法人机构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的季度考核、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笔者发现反洗钱监管工作覆盖面、信息面、机制面等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加强和突破。 
  现场监管覆盖面较低。我国反洗钱监管范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以及房地产等非金融行业,但现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较多,对当地证券、保险机构、房地产行业等现场检查涉及较少,使得反洗钱现场检查只能起到较小范围的抽查和警示作用。 
  获取监管对象真实全面信息难度较大。一方面,公民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度不高,在办理开户以及相关金融业务时,提供的职业、身份等敏感信息不准确,部分洗钱对象有意隐瞒或者更改了关键身份信息,部分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进行初步采集录入时存在未严格执行“了解客户”的规定等,导致录入客户信息存在不准确或虚假现象。另一方面,各行业以及同业之间信息不共享,无法对相关真实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获取。 
  对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缺乏统筹。同一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方面均是执行来自于公司总部的相关文件规定、采取相同的工作流程,而目前反洗钱现场检查是由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自主决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检查范围。这直接导致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及金融机构各单位付出了辛勤劳动、开展了大量的反洗钱现场监管所获得的大量信息资源,缺乏向上汇总和统一评估的过程,没有达到其反映和评估特定金融机构总体反洗钱工作情况的作用。 
  被监管金融机构存在工作缺陷。金融机构通过开发程序过于依赖系统筛选而不重视人工判别。我国当前破获洗钱案件与接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比例仅为0.001%,并出现金融机构发现疑似反洗钱交易,但受人员、技术等方面制约所提供的证据链条无法满足条件而不被采用的情况。同时,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或过于宽泛。部分金融机构未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部分一线工作人员认为反洗钱制约业务发展,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充分。部分农村中小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反洗钱系统落后,特别是新成立的部分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未将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嵌入核心业务系统。 
  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在某些反洗钱环节还缺少配合的默契。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公、检、法、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因涉刑而进行查冻扣,金融机构需要调高客户风险等级,但这需要金融机构去判断。而在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没有统一格式直接注明该客户目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分析和判断不准确,既容易出现不加判断盲目调高客户风险等级现象,也容易出现应该调高客户风险等级而未调整现象。 
  针对反洗钱监管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协调与激励机制,加强反洗钱监管。 
  首先,要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反洗钱意识。要加强对各个领域的反洗钱宣传和渗透,充分利用不同层面的宣传阵地,既宣传基本知识,又对洗钱行为的危害及处罚情况进行宣传。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增强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可操作性。 
  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交流沟通。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为契机,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一行三会”的工作定位和协同机制,进一步突出反洗钱工作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密切与公、检、法、司联系,实现金融部门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人民银行要引导基层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履行反洗钱的有关法定职责义务,通过宣传、协调,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反洗钱成本投入,化解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再次,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从反洗钱监管关系的本质来看,应建立激励相容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有效调动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督和防范被利用洗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