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防范洗钱风险
1.做到“四个不要”
●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因“朋友需要”、“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的“帮忙”,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名誉受损
●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 不要随意暴露个人身份信息
随着网络时代不断深入发展,个人信息被盗用、买卖、泄漏的事件层出不穷,极有可能引发洗钱风险。为尽可能降低此类风险概率,在日常生活中,您应做到:
✓ 慎重填写涉及个人信息的表格;
✓ 实名车票、有姓名住址的信封、快递单,不要随意丢弃;
✓ 不要回答套问个人姓名住址的电话,不要回答核实所谓“字迹不清”的邮件待投递的电话;
✓ 不要委托非法调查公司、讨债公司为自己办事;
✓ 不要把发请帖的事交给婚庆公司办;
✓ 不要轻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如录音或照相,固定证据,进而依法维权;
✓ 情节严重的,一定要报警,让对方受到法律惩罚。
2.故意规避洗钱监管不可取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发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3.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它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
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百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据了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对于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以及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的重点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