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日,某银行某某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事后发现存款疑点重重迅速冻结
事后,××银行××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有问题,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
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
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
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银行×市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银行××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特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同年3月2日,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银行××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银行存款不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的重大缺失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融超过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反洗钱需严格执行制度
案例表明,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一是要消除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建议,认真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同时,建立存款来源核实制,从而增加对犯罪分子一定威慑作用;二是客户调查工作应尽职,不能仅停留在资料审核层面;三是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反洗钱工作机构,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转顺畅。现实中,某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存在对“存款至上、客户至上”的曲解,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