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热钱通常被定义为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国际收支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由于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处于管制状态,大规模热钱流入、流出难以实现,因此只能采取“伪装”方式流入境内。一是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的便利渠道,采取高报加工费、虚增可收汇额度以及预收延付等手段,扩大外汇资金流入规模、延长外汇资金境内停留时间;二是利用个人渠道采用“分散汇入—分散结汇—集中入账”模式,达到将境外热钱化整为零进入境内的目的;三是利用在离岸金融中心建立壳公司进行虚假直接投资以及虚构交易合同、改变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等方式流入境内;四是通过地下钱庄境外代理机构,将热钱包装后以合法的身份进入我国,或者通过境内、外地下钱庄“对敲”将热钱裹挟入境。四种方式中,前三种方式的资金流入渠道相对明显、流入数量有限,影响程度可控,监管目标明确。但是通过地下钱庄的方式实现的资金跨境因其操作手法隐蔽、监管难度较大,影响也更加复杂。本文拟通过对地下钱庄运作资金模式的分析,探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热钱流入我国境内情况
目前,我国官方的权威统计数字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在《2010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中采用有调整的间接测算法,对2001~2010年间我国热钱的流入情况进行全面测算。该报告认为2001~2010年我国热钱年均流入近250亿美元,占同期外汇储备增量的9%,10年间累计净流入约为2890亿美元。
通常认为,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的数额反映了未被官方记录的跨境资金流动,这非常符合热钱非法进出的特征,即该项目的数额可以反映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进出境内热钱的最低限度。从误差与遗漏项目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2008年以前地下钱庄是热钱流入境内的重要渠道,流入方式较为直接,几乎占当期热钱入境规模的30%~40%。但随着外汇监管打击力度的加大,热钱流入方式更趋于隐蔽,2008年以后误差与遗漏项目持续出现于贷方,显示通过地下钱庄渠道进入境内的热钱已经大幅减少。
热钱通过地下钱庄入境的方式
从已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中可以发现,境外热钱通过汇兑型地下钱庄流入我国主要有四种方式。
热钱经地下钱庄渠道流入境内的一种主要方式是通过设立壳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达到违规资金跨境流入的目的。一是通过资本项下,签订虚假的外商直接投资合同,以投资资本金的名义流入境内,而后虚构结汇用途达到早结汇、快结汇的目的,最终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将该笔资金转为理财、存款或进行投机获利。二是通过经常项下,签订虚假的跨境采购合同等方式,以收取境外预付货款或对外延期支付等理由帮助境外热钱流入境内,同时最大限度延长已流入境内热钱的滞留时间。三是利用海关无法对所有进出口商品进行统一标价的漏洞,低报进口价格、高报出口价格,利用正常的对外贸易将热钱裹挟其中流入境内。
借助“个人渠道”的方式流入。近年来,热钱借道“个人渠道”流入正成为地下钱庄采用的又一个主要方式。该渠道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协助热钱流入:一是利用个人项下分拆流入。根据我国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年度外汇收汇额累计不能超过5万美元。地下钱庄利用这一规定,通过外汇资金分拆汇入、结汇后再汇往同一账户的方式将境外热钱汇往境内。二是利用职业货币运输者直接将资金携带入境,该种方式多见于沿边客流往来频繁的地区如深圳、丹东、青岛等。这些职业货币运输者又称“水客”或“挑肩客”,利用本地区跨境客流量大、往来成本低的优势大量携带外币进入国内,再交由地下钱庄统一使用。由于海关边检中长期约定俗成“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严格对出境者携带货币数量的检查,放松对入境者携带货币数量的检查),这些职业货币运输者很难受到处罚。
借助走私集团将热钱分批运送过境的方式流入。从公安部门破获的走私集团案件(如厦门远华案件、汕头许氏走私集团案等)看,地下钱庄借助走私集团建立的走私网络,直接将大量现金走私入境;走私集团则利用地下钱庄的金融渠道进行洗钱活动,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两种犯罪形式相互合作、狼狈为奸,达到逃避监管的违法目的。……(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2年第17期)
地下钱庄渠道下热钱流入的影响
时间:2012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