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反洗钱领域的重要新规。
一、新规核心背景:强化特别预防措施,筑牢反洗钱防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解读,《办法》的出台,核心目的是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填补相关领域的监管空白,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行为。
公募基金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流动性强、参与群体广泛,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办法》明确将公募基金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不得擅自违规操作,确保基金资金的合法合规流动。
二、新规核心要点解读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核心围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实施要求、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与公募基金投资者相关的核心要点,结合官方解读整理如下:
要点一:明确三类需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
根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公募基金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对以下三类名单所列对象进行严格核查,若发现投资者或其交易对象属于此类范围,需立即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投资者提醒】若自身或关联方被列入上述名单,将无法正常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公司将依法限制相关资金转移,这是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旨在防范恐怖融资及洗钱风险。
要点二:公募基金公司需采取的特别预防措施
根据《办法》规定,公募基金公司核查发现投资者或其交易对象属于上述名单范围的,需立即采取以下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拖延、隐瞒[4]:
- 立即停止向此类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等金融服务;
- 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包括暂停相关基金份额的赎回、转账等操作;
- 若此类对象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基金份额及相关资金、资产,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需一并采取限制措施。
【官方补充】基金公司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后,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要点三:强化基金公司的内控与核查义务,投资者需配合
《办法》明确要求,公募基金公司需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包括:
- 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投资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根据上述三类名单对投资者进行核查;
- 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办法》要求,能够准确识别需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
- 妥善保存核查记录、措施实施记录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投资者提醒】在办理基金业务时,若基金公司要求补充身份资料、配合核查相关信息,需积极配合,这既是基金公司的合规义务,也是投资者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体现,避免因未配合核查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
要点四:明确法律责任,违规将面临严厉处罚
《办法》围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职责,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相关工作人员,违规都将面临处罚:
- 公募基金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未履行核查义务、未采取特别预防措施,或擅自解除相关措施的,将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 依法负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如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记录等)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