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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案例七:骗税洗钱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X.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X.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案例八:涉黑洗钱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利用公司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洗钱,其明知熊某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账户帮助熊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另外,熊某特意安排朋友陈某和洪某合伙成立了实业有限公司,由熊某本人实际控制,并由该公司账户先后接收犯罪所得款,共计3200万元。

曾某还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其在得知熊某被立案侦查后,曾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用于掩饰帮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的事实。此外,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以掩饰3200万元巨额资金转款的非法性。

曾某将犯罪所得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其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使用A公司及实业有限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上述3700万元巨额犯罪所得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划转,以此来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

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370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