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年6月,基金会收到他人3300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