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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首例“自洗钱”案件宣判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蚌埠首例“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翻墙软件到国外网站购买大麻种子,并购买LED灯、塑料容器等物品在室内种植毒品大麻,待大麻成熟后,将大麻晒干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与四川省南充市刘某栋、福建省福安市连某弟、江苏省宜兴市胡某里 (化名)谈好大麻成品价格和购买数量后,于2021723日在固镇县城关镇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刘某栋大麻成品5克,出售给连某弟大麻成品5克,出售给胡某里大麻成品10克,共非法获利4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售卖毒品大麻给连某弟和“胡某里”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贩毒非法所得,将其妻子罗某秀的微信收款码先后提供给连某弟和胡某里,在连某弟、胡某里通过微信将450元、1000元毒资转入罗某秀微信账户后,在短时间内李某又让罗某秀将以上收取的毒资转入李某自己的微信账户内。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洗钱罪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洗白”将非法资金变成合法收入。2021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新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