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5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926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329

赎回起始日

2021329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329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329

注:根据《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金鹰添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1329日至202141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自2021417日起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3.2 申购费率

对于本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投资者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A(元)

申购费率

A 100

0.80%

100 万≤A200

0.50%

200 万≤A500

0.30%

A500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个人投资者的公开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不设限,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且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基金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且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的基金份额

0.50%

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0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的投资者,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计算如下: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价外法)=(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价外法)=(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a基金550,000份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元,一年后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1364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103元,申购费率为1.5%,对应赎回费率为0.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50,000×1.1364625,020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50,000×1.1364×0.0%=0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价外法)=625,020×1.5%/(1+1.5%)9,236.75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价外法)=625,020×1.2%/(1+1.2%)7,411.30

补差费=9,236.75-7,411.301,825.45

转换费用=0+1,825.451,825.45

转入金额=625,0201,825.45=623,194.55

转入份额=623,194.55/1.103564,999.59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550,000a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364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3元,在a份额赎回费率为0.0%,a份额申购费率为1.2%b份额的申购费率为1.5%的情况下,则可得到b的转换份额为564,999.59份。

2)转换业务规则

a.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b.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c.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越秀金融大厦3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址:www.gefund.com.cn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H区(东座)6A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3)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定投、转托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不代表对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202091日起,投资者购入基金时,投资者应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