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证监会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

时间:2009年10月14日

  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近日草拟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见A14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并将尾随佣金合法化和规范化。根据这一安排,今后基金持有三年以上的将可以实现零费率,而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近年来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主要包括三方面问题。一是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同时,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二是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不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销售渠道体系。三是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规定》将在四个方面做出基本制度安排。

  首先,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费用水平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其次,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三是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此外,《规定》规范了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以此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